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6 13:58:43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23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县 (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团委: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大学生村官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 青 团 安 徽 省 委
2014年10月14日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村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保证大学生村官在村为村,促进大学生村官健康成长,根据 《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组通字 〔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组通字 〔2013〕1号)和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皖选聘字 〔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在岗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对象为当年聘期期满、且仍然在岗的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实绩、群众认可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履行 “6+1”岗位职责及工作实绩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事务管理、协助工作、参与决策、联系包片、加强组织等,以及结合自身特长履行自选性职责情况;担任村 “两委”委员及副职以上职务履职情况;担任乡村团组织领导职务履职情况等。
第五条 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情况。主要包括在村工作制度、考勤制度和交流汇报制度等贯彻落实情况;干部教育在线学习任务完成情况;任职期间进村入户、联系服务群众情况,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六条 受表彰、奖励及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奖励、单项表彰或奖励;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撰写报告或信息被省、市、县 (市、区)媒体宣传报道或采用,或者在县级以上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考核等次的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大学生村官总人数的35%。
第八条 优秀等次的标准主要有:
1.理想信念坚定,思想政治素质高;
2.热爱 “三农”工作,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与农村干群关系融洽;
4.利用所学专长和个人优势,立足农村实际干事创业,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5.自觉遵守大学生村官管理的各项规定,清正廉洁;
6.群众公认度高,测评称职以上票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50%以上。聘期考核优秀等次人选应有2个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第九条 称职等次的标准主要有: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的能力较强;
3.坚持在村工作,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5.较好地遵守大学生村官管理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
6.群众比较公认,测评称职以上票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主要有:
1.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
2.基本适应农村基层工作;
3.能坚持在村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责任心;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没有出现较大失误;
5.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不廉洁现象;
6.有一定的群众公认度,测评称职以上票达到60%以上。
第十一条 不称职等次的标准主要有: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要求;
3.基本不在村工作,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组织纪律观念差,有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群众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计超过40%,经组织考核属实。考核等次要综合分析,慎重认定。各地可根据上述等次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等次认定办法。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安排每年8月份进行;聘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学生村官聘期期满当月,可结合
第三年度考核工作统筹开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述职测评。由县 (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队,抽调熟悉组织人事工作的同志成立考核组,召开由村组干部、村党员议事会代表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的述职测评大会,听取大学生村官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测评。参加测评人数在30人左右,测评工作由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担任村 “两委”班子成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可作为考核依据,县 (市、区)考核组只需单独听取述职,可不再召开测评会。
2.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对象包括乡镇党政正职、分管大学生村官工作负责人、组织委员、结对帮带联系人、乡镇包村干部,以及村 “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等20人左右。谈话时,考核组成员须有2人以上在场,要征求乡镇和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的意见建议。
3.实地察看。考核组深入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场所、创业实践项目基地等,通过查阅工作日志、有关资料和记录、走访农户等,了解大学生村官任职村的基础条件和工作环境,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工作成效。
4.确定等次。考核组对述职测评、个别谈话、实地察看和月度、季度量化积分考核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大学生村官平时表现情况,逐人形成考核材料,考核材料主要内容为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与不足,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考核材料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核结果,突出考核对象个性特征,篇幅为800字左右。
考核组与乡镇党委协商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向县 (市、区)委组织部报告考核结果,由县 (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各县 (市、区)选聘办认真填写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在确定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前须与市选聘办通气。
5.结果公示。县 (市、区)选聘办将考核对象的考核等次在全县 (市、区)大学生村官中进行公示;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大学生村官要在乡村两级党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情况反馈。年度考核结束后,县 (市、区)选聘办会同乡镇党委负责人向大学生村官逐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对两个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以市为单位上报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表样附后),省选聘办统一颁发 “两年期”大学生村官证书。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自评。大学生村官认真总结聘期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 《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情况登记表》 (表样附后),自评考核等次。
2.投票评选。以县 (市、区)为单位召开聘期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全体人员会议,由县 (市、区)选聘办公布参会人员个人总结,三年年度考核情况,受县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和单项表彰、奖励情况,参加县 (市、区)召开的座谈会、报告会、培训会议情况,在省、市、县 (市、区)媒体发表文章和信息情况,以及担任村 “两委”职务或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情况等,与会人员根据优秀等次评选标准和评先比例,进行无记名投票。
3.确定等次。县 (市、区)选聘办综合分析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情况、平时工作表现情况和投票评选结果,研究提出优秀等次人选及其他人员的聘期考核等次,与市选聘办通气后提交县 (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对聘期优秀等次人选的确定可采取差额票决的方式。
4.公示反馈。对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选,在全县 (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以市为单位上报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表样附后),省选聘办将对聘期考核称职及以上等次的颁发 “三年期”大学生村官证书。对任满一个聘期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各市、县 (市、区)选聘办要坚持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省选聘办不再颁发大学生村官证书。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注重日常量化积分考核。县 (市、区)委组织部要建立完善大学生村官日常量化积分考核制度。结合大学生村官 “6+1”岗位职责和农村工作特点等,将大学生村官工作任务分解成百分制或千分制的量化指标,并将履行岗位职责、在村工作、考勤与请销假、在线学习、工作日志、遵章守纪等情况纳入量化积分考核的重要内容。月度或季度量化积分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大学生村官续聘、奖惩、选拔任用、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和助学贷款代偿等重要依据。大学生村官2个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享受全省大学生村官有关政策待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比照乡镇公务员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由县 (市、区)委组织部直接予以解聘,引导其另行择业。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各市统一部署,县 (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党委组织实施。市、县 (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抽调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考核组,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实施本办法,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考核工作要统筹安排,防止多头考核和重复考核。确定大学生村官考核等次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综合考虑大学生村官的主观努力程度、个人特长发挥、任职地的基础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工作简单化。对考核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县 (市、区)选聘办要将考核材料及时存入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各市选聘办要在15日内,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大学生村官聘期考核情况登记表》、《安徽省、市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安徽省、市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 (聘期考核)等次花名册》 (表样附后)等 (附电子稿)一并报省选聘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选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安徽省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办法 (试行)》不再执行。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村官队伍日常管理,规范完善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根据 《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组通字 〔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 (组通字〔2013〕1号)和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皖选聘字〔20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在岗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大学生村官的续聘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续聘:
1.由我省统一选聘且在村工作三年期满;
2.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且自愿继续在村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期限为3年,续聘次数原则上为1次。续聘期间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一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以及利用所学知识和专业特长带领群众创业或自主创业有一定规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视情增加续聘次数。
从2013年起新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任满2个聘期、未担任村 “两委”副职以上干部的,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五条 续聘的主要程序有:
1.个人申请。在聘期考核结束后,大学生村官本人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 《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申请表》(表样附后)。书面申请中要陈述具体的续聘理由。
2.续聘初审。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在听取村 “两委”干部及部分党员、村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生村官平时工作表现、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研究是否同意续聘,并将初审意见和大学生村官个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县 (市、区)选聘办。
3.研究审定。县 (市、区)选聘办对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复审,县 (市、区)选聘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会议,研究提出续聘对象人选,报省、市选聘办审定。续聘对象确定后,由县 (市、区)委组织部与其签订续聘协议。续聘协议可参照选聘协议文本,应明确续聘期限及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续聘后的待遇主要有:
1.续聘的大学生村官继续享受在岗大学生村官的各项政策待遇;
2.续聘期间,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一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保留大学生村官工作和生活补贴,同时根据工作实绩和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享受同级村干部绩效补贴;
3.续聘对象中,夫妻双方均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实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或受到市以上表彰的大学生村官,因照顾家庭、解决夫妻分居等原因,可由本人向乡镇党委、县 (市、区)及市选聘办提出任职地调整申请,市、县 (市、区)选聘办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认真办理,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跨市、县 (市、区)调整任职地的需报经省选聘办审定。在本县 (市、区)范围内跨乡镇、村调整任职地的,由县 (市、区)选聘办与乡镇党委研究商定,报省、市选聘办备案。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续聘手续结合当年新聘大学生村官聘任手续一并办理。跨市、县 (市、区)调整任职地的大学生村官需与新任职地的县 (市、区)选聘办签订续聘协议。
第三章 大学生村官的解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要主动向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提交书面申请,乡镇党委在一周内审核上报县 (市、区)选聘办,县 (市、区)选聘办及时与大学生村官本人签订解聘协议 (样本附后),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被录取为选调生、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2.考取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研究生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自谋职业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市、区)选聘办单方解除协议。大学生村官任职村所在乡镇党委进行调查确认,一周内报县 (市、区)选聘办,由县 (市、区)选聘办下达解聘通知书,办理相关保险接转手续。
1.签订聘任协议后,未经县 (市、区)选聘办同意, 15日内未到岗的;
2.脱岗、擅自离职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的,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所在村利益重大损害的;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6.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聘期内在外兼职的,或同时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经所在村党组织和上级党委提出,拒不改正的;
9.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学生村官可以书面形式向县 (市、区)选聘办提出解聘申请,也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未按照协议约定,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经多次提出没有改进的;
2.超过两个月未及时足额拨付大学生村官工作和生活补贴的;
3.未按照协议约定,依法为大学生村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除第十条所列情形外,非经县 (市、区)选聘办同意,大学生村官单方解除协议,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等义务,如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解聘手续办理完毕后,县 (市、区)选聘办在一周内向市选聘办备案,各市每月集中向省选聘办备案,同时及时在大学生村官信息管理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自解聘下月起停发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并停止缴纳各种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选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安徽省大学生村官续聘、解聘工作办法 (试行)》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