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7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5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证党内出现的各种不良风气,推动党的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市委组织部各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对象为本支部全体党员。
第三章 通报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的重要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安排,应当通过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等形式,向部机关党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第六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党支部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三)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四)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作项目的决策和实施,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七)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其它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通报时限和要求
第七条 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策、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