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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14:06:31 来源: 阅读次数:2009

巢办发201039

 

 

关于印发《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巢湖经济开发区: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组织修订的《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9

 

 

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有突出造诣和贡献,能够发挥领衔、领军和示范带头作用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资历、身份和户籍限制,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选拔,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1次,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的拔尖人才需重新申报,按规定程序参加评审。

 

第二章  选拔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选拔对象的范围。在我市工作满1年,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备选拔对象的基本条件,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各领域优秀人才,均可申报市拔尖人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七条  选拔对象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主要是近3年来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以下实绩(上一届拔尖人才,必须是上次申报后取得的新实绩):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研究人员,或获得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研究人员。

2、获省(部)级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完成人、一等奖的前五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三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获国家级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或两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人。

4、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三等奖首位完成人。

5、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发布,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专业学会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质量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学术专著两部以上。

(二)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以及项目(技术)引进消化等工作中,较好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或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三等奖必须2项以上)。

3、技术精湛,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在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省级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市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爱岗敬业,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三)在新闻宣传和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在国家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

2、在省(部)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等奖(必须为第一、二作者)。

3、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含各专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必须为第一、二作者),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4、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含各专业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必须为第一作者),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在教育教学和医疗卫生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获1项以上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课程改革成果奖、课堂教学大赛奖、优秀教学论文评比奖、优秀教学课件评比奖),或1项以上省级一等奖(奖项同上),或2项以上省级二等奖(奖项同上);同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在国家级以上中学生学科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全省中学生学科竞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有2人次以上获一等奖的指导教师;同时获得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3、直接培养的运动员,在同一届省运会上获2枚以上金牌,或打破省运会纪录,或有2人以上获得一级运动员资格;同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4、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在医疗卫生技术方面有创新,较好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得到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或推广,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5、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影响较大,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同时取得以下成绩的:

1、首创或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重视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所在企业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居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2、个人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两个以上年度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3、所在企业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在群众中具有良好口碑。

(六)其他行业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技术上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布条件。以文件或新闻媒体公布拔尖人才的选拔标准和方法步骤。

(二)提出申请。由单位、学术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推荐或自荐,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拔尖人才推荐呈报表》,上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三)人选初评。各县(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拔条件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集体研究确定初选人员后,写出推荐报告,连同被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委组织部。

(四)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对初选人员审核后,分类送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参选人员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专业水平进行评审认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署名票决,按得票高低确定本组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数按各专业组选拔名额的120%下达),写出推荐报告。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推荐人选,采取署名票决的方式,按得票高低确定各专业组人选。

(五)确定人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最后由媒体公示。

(六)通报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建立联系制度。市领导、有关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与拔尖人才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所在部门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每年召开1次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组织拔尖人才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激励他们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管理期内举办1次拔尖人才科技创新研修班。

第十一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拔尖人才岗任职责。拔尖人才根据岗位职责要求,结合本岗位实际,制订管理期内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得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委组织部认可后,签订《市拔尖人才目标管理责任书》。拔尖人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市委组织部报告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重点是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实绩考核制度。制定拔尖人才考核办法,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县区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并评定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业绩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管理期限内,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调整出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业务档案,主要记录拔尖人才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政治上尊重拔尖人才。

(一)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应将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单位的重大活动及时向其通报,并可列席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有关业务技术的工作会议。

(二)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合理使用拔尖人才。

(一)应发挥拔尖人才的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并尽量减少社会兼职,使其专心致志地从事专业工作。

(二)工作岗位一般不要轻易变动。调离本单位的市拔尖人才,必须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或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市、县区人才专项资金资助。

(二)拔尖人才工作中需配备助手或其他人员时,应尽可能尊重本人意见,以形成最佳群体结构。

(三)拔尖人才在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四)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每月另发资料费50元。

第十八条   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质量。

(一)拔尖人才批准后,每人一次性奖励4000元;管理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津贴2400元(每月200元);每年安排1次健康保健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管理期内,由市统一组织1次疗养性休假,市财政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各承但一半费用(国贴、省贴专家可参照执行)。其中,农民拔尖人才疗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优先从市级拔尖人才中推荐国家、省级优秀专家。市级拔尖人才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专家后,市拔尖人才的一切待遇不变。市级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被选拔为市拔尖人才后,学科带头人管理期内书报津贴不再发放。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选拔管理拔尖人才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20075月印发的《巢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巢办发20071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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