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7 18:44:11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2769
关于印发《巢湖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
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根据合肥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老组字〔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巢湖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要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生活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界定帮扶对象,切实把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纳入帮扶救助范围。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在明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的帮扶机制。
巢湖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巢湖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
无工作遗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切实落实中组发〔2008〕10号、皖办发〔2009〕13号、合办〔2010〕16号、居发〔2009〕11号和合老组字〔2013〕2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干部的关怀,妥善解决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特殊困难问题,建立健全我市帮扶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的工作机制,促进帮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帮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给予适当救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县处级和市委管理的退休干部。
第二章 帮扶条件和帮扶标准
第四条 帮扶条件:
(一)因患重病,个人承担医药费负担较重,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30%但不超过50%,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
(二)因患重病,个人承担医药费负担过重,超过本人全年退休费50%,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退休干部。
(三)长期扶养患重病及长期瘫痪的无工作配偶或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
(四)家庭遭受重大变故,造成经济损失过大或家庭成员严重伤残的离退休干部。
(五)因患重病或者长期瘫痪,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无赡养能力,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六)因长期患病,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无赡养能力,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七)有其他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
第五条 帮扶标准:
(一)符合帮扶条件(一)、(三)、(六)、(七)种情况之一的困难离退休干部或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2000-5000元。
(二)符合帮扶条件(二)、(四)、(五)的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当年给予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5000-10000元。
(三)同时符合多种帮扶条件的,按其中补助金额较高的一种情况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帮扶救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申请帮扶补助金的审核与申报工作,并于每年9月份向市委老干部局集中进行申报。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准确界定帮扶对象,认真做好帮扶对象的审核把关和申报工作。申报时,须填写《特困离退休干部帮扶补助金申报表》或《特困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补助金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帮扶条件(一)、(二)、(三)、(五)、(六),因“患重病”、“长期患病”、“长期瘫痪”的,需提供公办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小结)、药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发票上付款方必须是离退休干部或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本人姓名。
(二)符合帮扶条件(三)、(四),“无劳动能力”、“严重伤残”的,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或国家法定机构认定的伤残证明。
(三)符合帮扶条件(三)、(四)、(五)、(六),“无工作配偶”、“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子女无赡养能力”、“重大变故”的,需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四)符合帮扶条件(七)的,需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第八条 市委老干部局接到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申报后,应按规定对有关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认定,并对帮扶对象进行汇总,提出初步补助意见,提交由市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第九条 帮扶补助金原则上每年10月份集中审批。个别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适时申报审批。
第四章 资金支付
第十条 完成审批手续后,市委老干部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帮扶对象管理单位,并电话通知帮扶对象本人或其亲属。各单位接到通知后,需派人凭帮扶对象的有效证件到市委老干部局办理帮扶补助金支付手续,由市财政局打卡发放。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及老干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委老干部局要切实加强对帮扶工作的指导,并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申报和使用帮扶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帮扶资金外,还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市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1.特困离退休干部帮扶补助金申报表
3.巢湖市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和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孀帮扶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