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6 14:10:26 来源: 阅读次数:2843
关于印发《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
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合肥市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了解《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觉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中共巢湖市委组织部 巢湖市人社局
2012年3月28日
巢湖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皖厅[2010]4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组办字[2011]45号)和合肥市委组织部、合肥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组[201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按需培训、鼓励自学,分级管理、学用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活动的考核管理,客观了解和评价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达到促进干部学习、增强干部综合素质的目的。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对象为全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各级党委(党组)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履行对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的职能,负责科级干部学分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市直机关股级及股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地、本单位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评定、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学习培训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脱产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所获得的学分。基础学分在干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
1、脱产培训。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党委(党组)批准,选调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各类高校等国境(内)外培训机构的脱产学习,每天记2学分。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为依据。
2、中心组学习。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次记l学分。以中心组学习记录、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3、集体学习。参加市统一组织的专题报告、辅导讲座等,每次记l学分;参加本系统、本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年度最高记15学分。以单位学习签到记录、干部学习笔记或发言材料等为依据。
4、在线学习。参照《巢湖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完成在线学习任务获得的学分直接计入基础学分,年度最低学分不少于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确定的学习任务,以市干部网络培训管理分中心提供的干部在线学习记录和考核成绩为依据。每年的学习周期以省干部网络培训管理中心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所获得的学分。
1、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5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年度最高记25学分。以干部的自学笔记、调研报告为依据。
2、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20学分。以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为依据。
3、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以取得的合格证书为依据。
4、实践锻炼。到市外挂职锻炼、驻点招商引资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在市内挂职锻炼的,每年度记5学分;到村选派任职的,每年度记5学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干部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5、学习成果运用。撰写出版学术著作的,独著记20学分,合著记10学分。公开发表理论调研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10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5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3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以发行出版刊物为依据。
经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选调参加干部教育培训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
(三)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学习培训纪律等惩罚性学分。
l、参加脱产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天,扣4学分,扣完为止。缺勤率达五分之一的,当期培训不计学分。
2、参加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按《巢湖市干部在线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处罚学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学分为零:
①无故未参加初任、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
②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③其他严重违反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学分制考核按个人申报、部门审核、组织评定等程序组织实施,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前完成。
1、登记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培训学习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学分,填写《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评定。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登记干部年度内取得的学分。党委(党组)根据学分考核标准和干部所得学分,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科级干部的学分审核和等次评定进行复审,市人社局负责对市直各单位股级及股级以下干部的学分审核和等次评定进行指导监督。各地各单位对本地本单位干部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出现处罚学分情况,要向当事人出示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有关培训机构提供的处罚依据并协助核实。
3、通报反馈。各地各单位要将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通报,书面通知干部本人,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备案。
4、复议申诉。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复核,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应及时审核认定并书面反馈干部所在单位和申诉人。
5、归档建库。学分年度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干部学习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学习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科级以下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25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学分为合格,25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参加在线学习人员年龄在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的干部,当年度学分考核标准降低20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应包括个人学习培训情况。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提拔使用相结合。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六条 各地各单位及其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学分制考核职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滞后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干部因故未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的,应及时纠正。对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或考核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处级干部年度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五年累计学分不得低于300学分。其中: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为合格,6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5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学分为合格,300学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