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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村(社区)干部职务退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4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368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社区,下同)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村干部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能下机制,既要严格执行村干部到龄离任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工作力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村干部应当退出工作职务:
1、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不能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当退出;
2、不严格执行村级常规性工作“零招待”,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当年度增加村级新的债务,被上级部门查实通报的,以及举债发报酬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3、不遵守《巢湖市村(社区)干部日常管理办法》,工作日期间村级为民服务大厅无人办公,一年内被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查岗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4、本职工作连续两个年度内考核评比处于乡镇(街道)末位或列入乡镇(街道)重点管理的,或被合肥市级及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一次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5、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整顿工作当年未通过上级验收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6、对上访、信访案件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甚至参与支持的对上级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不协助、不配合,甚至纵容、包庇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7、非法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退出;
8、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村干部,应当退出;
9、根据干部勤政档案评议结果排名,两年内有5个季度在本单位排名倒数第一的村干部,应当退出;
10、在村年度考核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参加测评人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村干部,应当退出;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镇规划,违法建房,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村干部,应当退出;
12、患重病或者身体状况不佳,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务的村干部,应当退出
13、其他符合退出工作职务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第五条 村干部的退出,直接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给予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村干部应退未退的,追究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责任。对村党组织书记的退出决定,应事先报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对村委会成员的退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退出对象对退出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申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在30日内予以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可以向市纪检、组织、民政部门申诉。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