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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17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769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13〕69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规范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审核原则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申报条件、申报资料

  政策奖补的现代农业项目,按验收方式不同分为: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非验收类项目是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验收类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其它类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具备申报奖励条件的项目、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一)申报时间

  1、非验收类项目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当年5月底、10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6月底、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其中符合农业标准化认定条件的,市农业相关部门初审后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审核,市农业标准化委员会于11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汇总送市财政局复核。

  2、新建种猪场、商品猪场(小区)、肉(种)禽场、蛋鸭(鸡)场、种(肉)羊场、水产养殖示范场、渔业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新建龙虾养殖基地、制种基地及连栋温控大棚等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8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9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3、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增成片造林、绿色长廊林带、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经济果木林基地、新建苗木花卉生产基地、苗木花卉设施栽培等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9月底前报送市农业相关部门审核,市农业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4、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9月底前可随时报送至市农委审核,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集中一次性拨付。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委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6、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评审。

  7、奶牛补助申报时间。具体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要求时间申报。

  8、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伏缺菜、水生蔬菜基地补助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当年8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业委分别于当年9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伏缺菜和水生蔬菜基地项目补助每年6月份申报,7-8月份县(市)区初验和市级督查,8月中下旬市级验收。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当年8月中旬前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委于当年9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9、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申报时间。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初审合格后,于当年11月底前报送市农委审核,市农委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10、其他类项目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核时限及程序

  验收类项目实行部门项目备案制,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需向县(市)区农业、财政局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县(市)区农业、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在2013年7月15日前报市农业、财政局备案。凡未予备案的项目,各级农业部门一律不予申报受理。

  项目经县区初审后,由市农业相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农业相关部门复核。市农业相关部门在收到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报送的验收类项目初审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市级验收。需评审的项目由市农业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相关部门送达的审核验收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符合性抽查,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反馈市农业相关部门。凡报送资料不完整或逾期报送的,市财政局一律不予受理。

  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及农业相关部门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1、非验收类项目

  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3〕69号)中“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用补助、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国家地理标志奖励、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区)奖励、“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配套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茶产业配套奖补、木本油料配套奖补、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补助、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粮油高产创建奖励、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规定要求。

  申报资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①“三品”认证认定项目需提供相关认证认定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②“一村一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良种场配套奖励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支持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粮油高产创建项目需提供示范项目上级批文原件和复印件,省级以上(含省级)验收通过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④茶产业、木本油料产业项目需提供县(市)区验收资料、奖补文件及拨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验收类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奖补

  申报条件: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纳税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和农作物育种、育苗、生产、加工,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已投产的项目均可申报。投资补助范围:①厂房基建投资:指生产加工车间厂房投资;②生产设备投资: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投资;③生产辅助设施投资:指生产用给排水、供配电、污水处理系统、试验仪器(检测设备)、研发中心(实际使用面积低于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不予认定)及生产车间内生产辅助设施投资;④厂房基建投资及生产设备投资占整个投资额80%以上;⑤凡固定资产投资中含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奖补。

  申报资料: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清单;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含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设备类需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辅助设施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和正规基建设备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一事一议”的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市政府批文、协议。

  (2)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1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补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在本政策享受范围内。

  申报资料: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企业当年度上缴各项税费比上年增长率)。

  (3)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

  申报条件:符合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条件,且有健全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内容具体,服务资料完整,服务效果明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加申报的:社员户数须达500户以上,且当年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不再奖补。

  申报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

  (4)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

  申报条件:依据《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农〔2013〕53号)文件要求,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奖补条件。

  申报资料: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提供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须盖章),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合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5)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示范区建设规模、组织管理、产品质量、技术推广等方面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

  申报资料:《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项目申报书》,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示范区建设规划,达到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新建种猪场、商品猪场(小区)、肉(种)禽场、蛋鸭(鸡)场和种(肉)羊场补助

  申报条件:选址(必须在长丰、肥东、肥西、庐江、巢湖市境内)、建设、规模、引种、存栏、出栏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申报资料:经乡镇土地部门和县(市)环保、畜牧、财政部门同意的建设申请表,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县(市)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及复印件。①种猪场项目:需提供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原种场还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场需提供引种的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所引种的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商品猪场(小区)项目:需提供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③肉(种)禽场和蛋鸭(鸡)场项目:需提供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④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项目:需提供引种祖代场经省级农牧部门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⑤种(肉)羊场项目:父母代种羊场种羊必须从国内经省级农牧部门发证的种羊场引进符合品种标准的父母代种羊。需提供购买种羊合同、发票、检疫合格证明和供种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羊场需提供购羊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及检疫合格证明。⑥凡种猪场、种羊场、种禽场一律需提供关于畜禽代次、品种的至少2名以上有相关资质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7)奶牛补助

  申报条件:达到省、市奶牛业项目奖补条件,通过省、市验收并获得省级奖补。

  申报资料:省农委、省财政厅奶牛业财政补贴申报验收工作通知中规定的申报资料。

  (8)水产养殖示范场、渔业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补助

  申报条件:企业规模、改造内容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申报资料:改造申请表、验收表,改造方案,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工程决算报表,项目实施及竣工后的照片,健康养殖示范场文件。

  (9)新建龙虾养殖基地补助

  申报条件:选址、建设、规模等方面符合市畜牧水产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生产记录和带动农户资料。

  (10)制种基地补助

  申报条件:在本市新建制种基地的种业企业,单一品种单季集中连片制种育种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每个基地不超过两片,片间距不超过100米。同一基地若不同季节种植不同品种,只按单季给予一次性奖励。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制种农户花名册,与农户签订的制种合同,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制种生产技术规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新建无公害设施栽培、伏缺菜、水生蔬菜基地补助

  申报条件:①无公害设施栽培项目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②水生蔬菜项目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③伏缺菜项目为在全市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实施,符合伏缺菜基地生产管理要求。基地面积为净面积,不包括沟、渠、路等配套设施面积。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合作组织或农户。复查复验项目基地面积保持率要达到70%以上方可申报。2012年度实施并通过验收的露地蔬菜项目仍可申报复查复验。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设施栽培基地项目还需提供设施采购发票复印件。

  资金兑付:设施栽培、水生蔬菜基地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查复验合格后再予兑付。

  (12)连栋温控大棚补助

  申报条件:新建连栋温控大棚设施,从事蔬菜瓜果花卉的育苗和生产,棚内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棚檐净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生产必备的辅助设施。棚内已从事蔬菜瓜果花卉育苗或生产,其中:育苗类年育苗能力达200万株以上,生产类按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种满种足且常年生产。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育苗中心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13)新增成片造林、绿色长廊林带、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经济果木林基地补助

  申报条件:品种、规格、密度、成活率等方面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操作规程要求。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中型水库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在200米范围内。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田林网、环村林带项目除外);①成片造林项目:需提供苗木采购清单(规格、品种、数量、价格),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连续申报的需提供以前年度已奖补的造林验收地形图),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造林作业设计书。②绿色长廊林带项目:需提供苗木采购发票或清单(规格、品种、数量、价格)。实施的绿色长廊路段长度超过30公里的需同时提供作业设计书。③农田林网、环村林带、村庄绿化项目:需提供自查验收地形图。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绿化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批准文件及绿化覆盖率达35%的证明材料。④经济果木林项目:需提供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

  (14)新建苗木花卉生产基地、苗木花卉设施栽培补助

  申报条件:生产基地、设施应具备的硬件及软件条件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申报资料:建设申请表,分品种登记表,自查验收地形图,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苗木生产基地投资和设施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1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

  申报条件: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

  申报资料:项目档案文本,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对申报业主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县(市)区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记录、合同。

  (16)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境内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养殖场或本市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单个养殖场总建池容积最高不超过300立方米。

  申报资料:县(市)农委、财政局申报文件、县级项目验收汇总表;单个项目验收表;单个项目的施工合同书、施工图纸、竣工决算资料,以及防疫证复印件、乡镇证明、公示材料。

  (17)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申报条件: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内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补贴种类为2013年度新购置水稻插秧机械、大中型植保机械(中央财政补贴额度在600元以上机械,下同)、全程化秸秆收集打捆机械。市级补贴机具必须符合安徽省农机局公布的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并已享受2013年度中央购机补贴,在此基础上申报市级购机补贴。

  补贴标准:2013年度已享受中央购机补贴的水稻插秧机械、大中型植保机械、全程化秸秆收集打捆机械实行10%的市级累加补贴,即在农业部按照30%确定的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再提高10%补贴额度。具体标准计算按照:水稻插秧机按照安徽省累加补贴额度申报;大中型植保机械、全程化秸秆收集打捆机械按照中央补贴额度的33%申报,详见“安徽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申报资料:购机申请表,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乡镇农办(农机站)、财政所审核意见等。

  3、其他类项目

  申报范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水利建设、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

  申报资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

  三、附则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政策规定由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足额配套到位,对未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到位。同时市财政通过财政体制和专项补助结算方式进行扣款。

  (三)县(市)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市)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个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本政策同等标准兑现奖补。

  (四)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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