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2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13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根据《巢湖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工作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而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城市测评中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问责依据
第五条 严格责任,严明纪律,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巢湖市党政工作层级管理制度》和《巢湖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问责。
第六条 有关文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1.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文明委印发的关于创建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
2.市文明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创建工作文件、会议纪要;
3.市级负责同志交办的各项创建工作任务;
4.各乡镇、街道及市直各单位创建工作职责;
5.市文明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创建工作督办、整改通知;
6.其他有关创建工作的任务要求。
第三章 问责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责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及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八条 对问责对象通过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责令书面检查;
2.扣罚绩效奖金;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取消文明单位及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新闻媒体曝光表态;
7.停职检查;
8.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单独或合并使用,问责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日常工作管理档案。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问责适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奖金、新闻媒体曝光表态:
1.没有结合单位工作进行创建动员,分解创建任务,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的;
2.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
3.牵头单位没有发挥牵头作用,责任单位没有配合牵头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创建工作任务不明确,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
5.其他因组织实施工作不力对创建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扣罚绩效奖金、新闻媒体曝光表态,情节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取消文明单位及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没有按照测评体系落实创建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2.没有按时按质完成市委、市政府、市文明委文件或会议纪要明确的工作任务的;
3.对在各级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4.对督查组要求整改的问题1次整改不到位的;
5.其他因工作推进不力对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文明单位及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1.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失分严重的;
2.对督查组要求整改的问题2次整改不到位的;
3.在全国文明城市检查测评中,档案资料不齐全、实地考察不合格、问卷调查满意率不达标,影响全市成绩的;
4.其他因整改提高不到位对创建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1.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刑事案件和环境污染等事件,对创建工作造成直接严重影响的;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
3.在创建工作中实施违法行为,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事件的;
4.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对创建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办通知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需要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效能问责机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对市信访部门转办、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有关问题,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移交市效能问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垂直管理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