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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27 00:00:00 来源:本站 阅读次数:7233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四)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情节严重,影响正常工作,责令责任单位作也书面检查;对责任人进行警示诫勉。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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